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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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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有不同的定义。

抗震措施(规范2.1.10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2.1.11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

1. 规范中相关的规定

1.1. 抗震措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3.0.3条。
甲类建筑(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乙类建筑(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丙类建筑(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丁类建筑(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1.2. 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3.2条及3.3.3条。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2. 以规范规定为依据,列出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比较数据

2.1. 丙类建筑
Ⅰ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
Ⅱ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Ⅲ、Ⅳ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
2.2. 甲、乙类建筑
Ⅰ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Ⅱ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Ⅲ、Ⅳ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另,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条文说明第6.0.8 对于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2004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局部修订,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对2004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予以提高。鉴于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本次修改后,扩大了教育建筑中提高设防标准的范围。

3.1. 对定义的理解

“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规范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来看,“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类建筑Ⅱ类场地,是规范规定的基本状态。此时,“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均对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的条文中,对于丙类建筑Ⅱ类场地,并没有明确指出“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但从条文的前后关联及条文说明的一些解释来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谬误。

3.2. 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

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就比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结果。其概念是,抗震构造措施,可以用丙类建筑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为基准:Ⅱ类场地不变;Ⅰ类场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类场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余不变。

3.3.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

3.3.1. 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基准

·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建筑(较小的乙类建筑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在2.2中用9+表示)。

3.3.2. 不同场地类别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

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

Ⅰ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降低一度。

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在7.5度和8.5度时,理应加强。但规范的规定是,“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因为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满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强。但从概念设计上看,Ⅲ、Ⅳ类场地与Ⅱ类场地取用的标准比较,在7.5度和8.5度处似乎也应略高一点。为此,在2.2中用8+和9+来表示,以示有点区别。
3.3.3. 8+和9+等的处理

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但规范并没有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处理起来会有很多争议。从实际情况出发,遇到乙类建筑的机会较少,当为7.5度Ⅲ类场地时,如采用8+不好处理时,可用9度来代替。至于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类场地上的甲、乙类建筑,更难遇到。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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