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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强震活动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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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震活动十分广泛,除浙江、贵州两省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生过6级以上强震,其中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生过7级以上大震,约占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百分之六十。台湾地区是我国地震活动最频繁的地区,1900~1988年全国发生的548次6级以上地震中,台湾地区为211次,占百分之三十八点五。我国大陆地区的地震活动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新疆及华北地区,而东北、华东、华南等地区分布较少。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地震是浅源地震,东部地震的震源深度一般在30千米之内,西部地区则在50千米~60千米之内;而中源地震则分布在靠近新疆的帕米尔地区 (100千米~160千米)和台湾附近(最深为120千米);深源地震很少,只发生在吉林、黑龙江东部的边境地区。自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发生8级以上地震3次;我国大陆地区共发生7级以上地震35次,平均每年发生约0.7次;6级以上地震194次,平均每年发生近4次。与近100年的活动水平(大于等于7级的年均值为0.66 次,大于等于6级的年均值为3.6次)相比较,建国后的强震活动水平高于前50年的活动水平。

另外,我国强震分布显示了西多东少的突出差异。我国大陆地区,绝大多数强震主要分布在东经107度以西的我国西部广大地区,而东部地区则很少。据统计,1949~1981年间发生的27次7级以上地震中,西部约为20次,占百分之七十四,东部只有7次,占百分之二十六;而6级地震,东部占的比例则更小。在1895~1985年间,我国大陆地区发生的全部 7级以上地震中,西部占百分之八十七,其应变释放能量占百分之九十点八。

我国的地震活动具有分布广的特点,6级以上地震几乎遍布全国。然而,地震活动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其活动水平也有较大差异。据统计分析,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活动水平最高的是台湾地区,7级以上地震发生率占全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6级以上地震发生率占全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三以上;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发生6级以上地震次数大于5次的还有西藏、新疆、云南、四川、青海、河北等,以上七个省 (自治区)集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绝大多数强震,其中6级以上地震占百分之九十以上,7级以上地震占百分之八十七以上。

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地震活动虽然分布较广,但是呈现明显的西多、东少,分布极不均匀的特点。这种分布特征为地震工作布局和确定监测预报及预防工作的重点地区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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