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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要单独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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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了日前经云南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下简称《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新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要单独验收

《规定》指出,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规定》明确,施工单位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隐蔽工程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对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保证施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隔震减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隔震减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明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隔震减震装置类别、隔震减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及构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联系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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