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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结构设计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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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结构设计的审查办法系由各县市主管机关(一般为县市政府工务局或都市发展局)根据其需求确定。以台北市为例,订定有《台北市建造执照申请有关特殊结构委托审查原则》,其内容如下:
(1)建筑物高度在50m以上者,应依建筑相关规定,将其结构设计委托审查。但建筑物高度未达50m而有下列各款情形的一并经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简称本局)认为有必要者,亦应将其结构设计委托审查。
1)钢筋混凝土构造且设计跨距在15m以上者;2)地下层开挖的的总深度(含基础)在12m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3层的建筑物;3)建筑基地位于地质敏感地区者,地下层开挖的总深度(含基础)在7m以上,或地下层开挖超过1层的建筑物;4)山坡地形的建筑基地,其规划建筑基地地面在3个以上者;5)其他情况特殊并有安全顾虑者。
(2)受理委托审查的机关、团体如下:1)台湾结构工程学会;2)台北市结构工程工业技师公会;3)台湾地区结构工程技师公会;4)新北市结构工程技师公会;5)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6)台湾地区土木技师公会;7)新北市土木技师公会;8)台湾大学工学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9)财团法人中华顾问工程司;10)台湾地区建筑学会;11)台北市建筑师公会;12)社团法人台湾地区建筑技术学会;13)财团法人台湾建筑中心;14)其他经本局核备的机关、团体。
各审查机关、团体的担任审查人员应报本市建筑管理工程处(简称建管处)核备,异动时亦同。但各审查人员并以参加前项各机关、团体中的一个为限。
(3)建造人于领得核发的建造执照后,应自行择定第2点所列审查机关、团体中的一个,并检送审查所需书图文件等资料至该机关、团体审查建造执照变更设计申请案仍由原审查机关、团体办理。但建筑物的结构系由担任审查人员为设计者,不得委托该审查人员所属的机关、团体办理审查。
(4)各审查机关、团体于受理特殊结构委托审查案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1)每一案件的审查人员应在5人以上,其中并须聘用一位具有大地技师或现职为大地工程相关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职,或具备台湾地区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地工程相关科系的硕士学位者。2)除较单纯的局部变更设计案件外,应举行公开形式的会议审查,并允许自由旁听。3)认为有必要时,得邀请审查机关、团体于审查完成后建管处准予备查前,举行简报说明。
(5)委托审查费用由建造人依第3点委托审查机关、团体审查前,径向台北市建筑师公会缴纳。委托审查完成的案件经建管处备查后,由该公会拨付审查费用给审查机关。
(6)委托审查完成的案件,应由委托审查机关、团体检送经加盖审查人员印章及审查机关、团体印鉴的钻探报告、结构计算书、施工图说(一式三份)及审查机关、团体出具的审查意见书等资料,经建管处备查,始得申报开工。
(7)审查机关、团体应于起造人函请委托审查文到后3个月内审查完成,并将审查结果函知建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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